男子被羁押8年无罪抚慰金5000元 为什么引争议什么原因?
黄志坚上诉称,南昌中院仅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显然是没有认识到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漠视赔偿请求人遭受的巨大精神创伤。请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黄志坚的该项请求。
关于被扣押的车辆问题,黄志坚上诉称,公安机关扣押黄志坚涉案车辆的事实,经黄志坚有罪判决书质证予以确认,且南昌中院判决没收黄志坚的个人全部财产,自然包括涉案车辆,涉案车辆是否随案移送是办案部门内部协调问题,应由扣押的公安机关和作出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据此,黄志坚依法可以向扣押的公安机关或者作出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被申请人行使赔偿权利。南昌中院以公安机关扣押车辆后未随案移送至法院,以及法院判决也并未对该车辆进行单独的处理为由拒绝赔偿,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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